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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1、货币出资: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
 
(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三种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同:
 
(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转增。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7、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8、开设验资专用银行帐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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